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局制訂了《龍巖市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
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項目前期工作是指項目單位開展從項目的規劃、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到項目開工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規劃研究、規劃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環節的材料編制、招標、咨詢、評估、審查、論證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是指市級財政、發改部門切塊安排或中央、省級補助用于開展政府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資金,以及項目單位從市本級政府投資資金中統籌用于開展政府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資金。
市本級政府投資資金包括市級財政預算資金、中央和省級項目補助資金,以及通過申請政府專項債券、一般債券等取得的項目建設資金。
第四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支出范圍: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前期工作的標底編制及招標管理費,概算審查費,咨詢評審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會議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管理費用,以及與前期工作相關的其他費用等。
第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以及國家、省和市級其他相關規定,嚴格開支范圍、標準管理和核算。相關專項資金支出管理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按照預算安排、月或季度用款計劃、前期工作進度、基本建設程序、合同等要求撥付資金。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其前期工作經費的撥付應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當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經費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財政資金用于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部分,預算執行中形成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對批準建設的項目,其前期工作經費應列入批準的項目概算內,按照相關規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對于沒有被批準或者批準后又被取消的項目,或因項目不能實施導致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不能形成資產的,厘清責任,由項目單位提出核銷意見,報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作賬務核銷處理。財政結余資金按規定繳回財政。
第九條 項目前期工作取得的項目成果,轉讓給非國有投資主體的,應當實行有償轉讓。轉讓所得,應當按“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上繳財政。
第十條 根據“誰主管、誰監管,誰建設、誰負責”原則,市直各部門依職能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切實保障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使用監管、跟蹤問效。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嚴格控制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實行全面預算績效管理,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作為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龍巖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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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8020235088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