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金規〔2023〕2號
龍巖市匯元發展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加強龍巖市本級企業還貸應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確保應急資金使用高效、安全,現將修訂后的《龍巖市市級企業還貸應急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龍巖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龍巖市財政局
2023年1月3日
龍巖市市級企業還貸應急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還貸應急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資金”)是指由政府部門籌劃、專門用于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范圍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貸款政策、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第一、二、三產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短期墊資服務的資金,僅限用于企業貸款的轉貸。
第二條 市本級應急還貸資金由龍巖市匯元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元公司”)籌集,并由匯元公司負責日常管理、業務開展、風險管控等工作。
第三條 應急資金使用遵循“總額控制、封閉運作、滾動使用、注重安全”原則。
第四條 申請使用應急資金的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地在龍巖,依法合規經營,證照齊全;
(2)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4)無涉黑、涉惡等問題;
(5)承貸銀行必須確保企業滿足以上條件并出具同意續貸承諾函。
第二章 申請與使用
第五條 應急資金實行短期使用,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單筆申請資金原則上不低于50萬元。使用應急資金按實際使用天數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率按年4%計算;占用費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計收。使用應急資金超過5個工作日的,超出部分每天按發放還貸應急資金當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LPR的4倍收取滯納金(不重復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六條 應急資金使用程序為:企業申請→匯元公司審批→合同簽訂→匯元公司發放、收回。具體做法為:
(一)企業出現資金困難或者缺口的,在銀行貸款到期日前20個工作日向匯元公司提出使用應急資金的申請,匯元公司根據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
(二)匯元公司對申請材料和銀行全額續貸意見進行審核,落實承貸銀行續貸審批進度。符合借款條件的,自收齊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于不符合借款條件的,于2個工作日給予退回。
(三)匯元公司和申請企業簽訂《龍巖市企業還貸應急資金使用協議》,約定借款的金額、期限、收費標準、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四)匯元公司按協議將應急資金轉付至企業在承貸銀行開設的收貸(貸款)專戶或承貸銀行開設用于收回貸款的專用賬戶,并通知承貸銀行及時完成相關還貸工作。轉付應急資金與歸還貸款應同步操作、續貸與歸還應急資金也應同步進行。
(五)承貸銀行收到應急資金后,應及時發放續貸資金,承貸銀行應根據續貸企業的書面委托,將續貸資金于到位當日按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將借用的應急資金足額歸還匯元公司,并于當日告知匯元公司和續貸企業。
(六)匯元公司應于每月初將上月發生的應急資金業務報備市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并每半年向市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報送工作總結。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七條 已承諾給企業續貸的承貸銀行,應恪守承諾,按期全額續貸。承貸銀行在續貸期間發現賬戶或資金等有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市金融監管局和匯元公司報告。
第八條 使用應急資金的企業應根據匯元公司提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式。
第九條 使用應急資金的企業應全面履行借、用、還應急資金承諾函中的相關承諾,收到應急資金后,即歸還銀行到期貸款。并在收貸銀行續貸后及時歸還應急資金。
第十條 匯元公司對應急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力促承貸銀行盡快辦理續貸手續,有效防范資金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承貸銀行承諾全額續貸后,期間因承貸銀行原因無法續貸而造成應急資金損失的,取消對該銀行應急資金的使用,匯元公司應依法追回應急資金損失。
第十二條 當應急資金的使用期限超過90天的,匯元公司必須及時向市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銀行和匯元公司弄虛作假,違反規定程序辦理使用應急資金造成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對虛報、瞞報、騙取、逾期不歸還應急資金的企業不再給予應急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扶持,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經營激勵
第十五條 為鼓勵匯元公司提高服務企業水平,加強應急資金的管理,每年從市金融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或可調劑使用的上級專項資金按照應急資金上年度小微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累計使用總量的一定比例對匯元公司進行獎勵。
獎勵辦法為:
1.其中對新羅區、龍巖經濟開發區、永定區企業使用應急資金按累計使用總量(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0.3%獎勵,其他縣(市)企業使用應急資金按應急資金按累計使用總量(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0.15%獎勵。
2.在上述獎勵基礎上,貸款支持戶數超過前兩年貸款支持戶數的平均數10%(含)以上,給與不超過10萬元獎勵;超過前兩年貸款支持戶數的平均數20%(含)以上,給予不超過20萬元獎勵。
3.在上述獎勵基礎上,對制造業企業貸款占比達65%以上(含),再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
4.上述獎勵總額每年不超過350萬元。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申報流程。匯元公司每年向市金融監管局提出上一年度獎勵申請,同時提交由近三年無不良執業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經市金融監管局審核后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撥付獎勵資金。在資金撥付后若有發現不符合撥付獎勵資金條件的情形,由市金融監管局督促匯元公司將已收到的相應獎勵金退回財政部門。匯元公司管理不當而造成應急資金損失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匯元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金融監督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原《龍巖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龍巖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本級企業還貸應急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龍金管〔2021〕38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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