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商務局、發改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商務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商務部等4部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4〕397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發改規〔2024〕15號)和《福建省商務廳等4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家電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商務規〔2024〕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加力支持全市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發放家電以舊換新補貼,促進綠色智能家電消費,市商務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龍巖市加力支持家電以舊換新補貼實施方案》,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根據《福建省商務廳等4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家電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商務規〔2024〕4號)要求,《福建省商務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消費品以舊換新”相關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商務〔2024〕119號)中的《福建省家電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13日起廢止,請一并執行。
龍巖市商務局 龍巖市財政局
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龍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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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加力支持家電以舊換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商務部等4部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4〕397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發改規〔2024〕15號)和《福建省商務廳等4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家電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商務規〔2024〕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加力支持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發放家電以舊換新補貼,促進綠色智能家電消費,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章 補貼時間和對象
第一條 補貼時間。補貼發放活動截止日期為2024年12月31日,具體啟動時間由市商務局結合實際確定并公布,活動一經啟動全市有效。
第二條 補貼對象。在龍巖市內消費并在市內開具發票的個人消費者。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 補貼范圍。包含:冰箱(含冰柜)、洗衣機、電視、空調(含中央空調)、電腦、熱水器、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煙機等8類家電產品。后續將結合我市實際適時合理細化或補充補貼的具體品種。
第四條 補貼標準。對個人消費者購買2級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標準的產品補貼產品銷售價格(以該商品銷售統一發票含稅價格為準,下同)的15%,對購買1級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標準的產品,額外再給予產品銷售價格5%的補貼。每位消費者每類產品可補貼1件,每件補貼不超過2000元。
第三章 補貼規則和流程
第五條 使用全省統一的資格驗核平臺。我市統一使用經前期公開征選,由省里確定的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為“2024年龍巖市消費品以舊換新消費補貼發放”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福建銀聯”)。由福建銀聯牽頭搭建全省統一的資格驗核平臺,對接商務部數據驗核系統,以實現我市“每位消費者每類商品僅補貼1件”的工作要求。
第六條 細化補貼流程。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要結合實際,組織符合條件的參與商家及時對接福建銀聯,細化補貼流程,明確補貼產品,督促福建銀聯指導參與商家將活動商品品類及能效等級等信息錄入系統,做好補貼發放安排。
第七條 確定參與商家。家電銷售經營主體自愿向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商務部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商務部門按照“布局合理、風險可控”原則確定參與商家。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應積極引入消費者常用的大型家電平臺,擴大線下商家參與面,一視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冊地企業參與我市家電以舊換新,并盡可能覆蓋城鄉,便利消費者,提高消費體驗。參與平臺及商家名單由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商務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向市商務局報備。
第八條 補貼申請。個人消費者在福建銀聯平臺實名認證,領取補貼資格,在參與商家購買符合條件的補貼商品,在支付環節享受補貼;享受補貼產品必須開具發票。
第九條 參與活動的商家應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上門送新并收舊”服務。商家應將回收的廢家電交與正規拆解企業?;顒悠陂g,參與商家需按月向轄區商務部門報送家電銷售數量、銷售額和廢舊家電回收數量。
第十條 退貨處理。消費者享受財政補貼的訂單如發生退貨退款或撤銷交易,補貼資金已撥付到參與商家的,商家應在退貨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補貼資金退回至市財政局指定賬戶,未及時退回的,一經發現,將采取懲戒措施。
第四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資金來源。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行央地共擔。補貼資金由中央與省級、市級按照85%、10%、5%比例分別承擔。2024年已下達的省級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直接調劑為本次補貼的省級配套資金,不足部分另行結算安排。5%配套資金全部由市級財政保障。
第十二條 及時跟蹤問效。政策實施期間,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商務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消費品以舊換新資金,加強對工作推進、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動態監管,及時進行自評自查,應按月梳理資金使用進度、取得成效、存在問題等,由市商務局梳理形成全市的書面報告,報送省商務廳。省級相關部門已建立定期通報機制,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后續優化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資金結算。為確?;顒淤|效,我市結合工作實際確定補貼資金結算具體方式,將采取“商家先行墊資”的結算方式。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商務部門應簡化補貼審核流程,在風險防控的前提下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參與商家墊資壓力。
第十四條 資金清算?;顒悠诮Y束后,市商務局將會同市財政、發改部門于2025年1月15日前聯合行文,將補貼撥付情況、補貼金額、補貼數量、財政資金投入等相關情況報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匯總后商省財政廳開展清算。我市若用完中央和省級下達的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額度,將優先調劑使用其他消費品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仍有超出部分由市級財政自行承擔。如補貼資金提前用完,市商務局將商市發改委、財政局及時發布政策結束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級下達資金額度將會被收回。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強化組織領導。市商務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督促指導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用好用足下達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額度。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督促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家電產品質量和價格監管。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督促指導,統籌開展線上監控預警和線下實地核查,對資金分配不及時、使用遲緩、擠占挪用等問題,及時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 落實地方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嚴格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省市配套資金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預算、償還地方政府債務、地方“三?!?,不得通過舉債籌集配套資金。各縣(市、區)要明確任務分工,細化落實舉措,加強統籌推進,充分發揮創造力,推動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各項政策落地見效。
第十七條 加強資金管理。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商務、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監管,按部門職責做好資金管理工作,其中,縣級商務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合規性、有效性審核,做好對申請補貼資金的真實性審查,防止商家欺詐和騙補;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申報程序的合規性、完整性審核;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換新家電產品質量和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對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商務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有效性復核后,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輔助開展審核,提出資金撥付意見;市財政局負責申報程序的合規性、完整性復核后,配合市商務局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壓實平臺責任。福建銀聯應加大技術力量投入和風險管控力度,密切配合當地商務部門,組織開展參與商戶對接、資格核驗、補貼核銷、常態化監測評估、資金核撥等工作;建立咨詢服務專線,配備穩定的本地專業團隊,對補貼發放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及時解決補貼發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項咨詢及投訴;對于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協同商務部門、公安部門采取措施立即阻斷,共同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第十九條 壓實參與商家責任。參與商家要向轄區商務部門出具承諾書,做到誠信、規范經營,不搞假冒偽劣、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違規經營行為;不得通過虛開發票、明買暗退、合謀套補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不得增設享受補貼政策不合理的附加條件;保留全流程交易數據,主動接受審計、巡查監督。對參與商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不遵守活動規則等行為,一經查實,即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該商家參與此次以舊換新補貼發放及我市其他相關促消費活動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惡意跨地區大量重復購買等),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強化宣傳引導。各縣(市、區)、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商務部門要設置并公布咨詢和投訴服務熱線,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引導消費者積極參與家電以舊換新;鼓勵家電企業進入社區開展宣傳推廣活動,并為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及時總結經驗做法,不斷優化舉措,提升工作成效。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實施方案由市商務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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