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區分編報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
根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規定,征占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不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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