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第十三章第六十八條規定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征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未向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的;
(二)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預定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批準離開預備役登記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及時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點報到的;
(三)拒絕、逃避征召或者拒絕、逃避擔負國防勤務的;
(四)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五)干擾、破壞國防動員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從事國防動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第十三章第六十九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戰略儲備物資丟失、損壞或者不服從戰略物資調用的;
(三)未按照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要求進行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組建專業技術隊伍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
(五)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六)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七)阻撓公民履行征召、擔負國防勤務義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第十三章第七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命令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動員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對征用的民用資源,拒不登記、出具憑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造成嚴重損壞,以及不按照規定予以返還或者補償的;
(四)泄露國防動員秘密的;
(五)貪污、挪用國防動員經費、物資的;
(六)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第十三章第七十一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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