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第五十一條 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藥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
前款規定的單位平時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干、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演練,提高完成國防勤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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