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愛護人防工程及設施方面應做到哪些?
居民應了解人防工程及設施在防空和防突發事故方面的作用,關心設施的完好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規定》,居民應具體做到:
一、不得進行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二、不得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及垃圾和腐蝕性、放射性物質;
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易爆、劇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的物品;
四、不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五、不占用、毀壞人防工程出入口和工程主體及工程配套設施;
六、不堵塞、毀壞人防工程的通風口和排水設施;
七、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圍內不得采石、取土、挖洞、開渠、爆破;
八、不得私自拆用、搬遷人防警報設備。
九、發現有損壞人防設施的行為,要立即制止,并報告人防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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