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龍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警措施
第三章 響應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區域協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活動,避免、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暴雨及其引發的洪水、山洪、城鄉積澇、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預警、響應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預防為主、科學防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本轄區暴雨災害的預警傳播和響應工作,負責應急演練、風險隱患排查、災情險情報送、人員轉移安置、搶險救災等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風險隱患排查、預警信息傳遞、人員轉移避險、災情險情收集上報等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引導村民、居民參與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活動。
第五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本級防汛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編制本部門、單位的防汛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的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級防汛應急預案;同時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編制簡明實用的防汛應急預案。
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暴雨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參與暴雨災害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暴雨天氣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暴雨災害的響應與處置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暴雨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核查災情,依法統一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救助受災群眾,依法監督、指導和協調汛期安全生產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隱患排查、整改以及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組織重要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調度,為水利工程應急搶險提供技術支撐,監測水利工程運行情況,組織開展山洪災害風險預警等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因暴雨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群測群防組織和相關行業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風險隱患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對發生的地質災害災情、險情進行應急調查,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水文機構負責管轄范圍洪水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發布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消防救援、通信、電力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共同做好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建立防汛責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防汛責任人,報本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防汛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每年汛期前分級公布行政區以及水利工程、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低洼易澇點等暴雨災害高風險地點的防汛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村(社區)為單元,劃分責任網格區,明確并公布轉移責任人。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法定義務,配合和支持暴雨災害應對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暴雨災害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產品和服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普及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知識,提高公眾應對暴雨災害的響應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加強災害預警、應急防范、自救互助等知識的公益宣傳。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組織應當開展應對暴雨災害的宣傳、教育、培訓。
第十條 對在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因參與暴雨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犧牲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撫恤。
第二章 預警措施
第十一條 暴雨災害預警包括暴雨預警,以及與暴雨相關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洪水預警、山洪災害風險預警等災害預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實現暴雨災害預警信息的快速發布。
第十二條 暴雨預警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社會統一發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變更或者解除,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以及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密切研判本行業因暴雨引發的災害風險,并依照法定職責和相關要求適時發布或者變更、解除本行業災害預警信息,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以及相關部門:
(一)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二)洪水預警由水文機構發布;
(三)山洪災害風險預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四)其他行業預警由相應主管部門依職權發布。
第十四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暴雨災害防御設施設備、風險防控措施以及相關責任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問題整改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位應當建立防御暴雨災害相關檢查制度;對管轄范圍內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水利工程設施、道路橋梁、低洼易澇點、電力和通信設施設備、物資儲備等進行檢查,建立風險防控和隱患處置臺賬;對低洼易澇點、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山洪災害危險區等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納入重點監管區域;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準確、及時、無償地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并明確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
對重大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快速通道,采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時播發;電信運營商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災害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及時發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災害災情。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學校、醫院、工礦企業、建筑工地等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暴雨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建立縣—鄉—村—戶直通的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收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社交網絡、敲門入戶等多種方式及時將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傳達到戶到人。
機場、客運碼頭、車站、景區、學校、醫院、高速公路、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向公眾傳播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防御指南。
第三章 響應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暴雨災害預警信息以及雨情、險情、災情發展變化,按照職責和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向社會公布并依法報告。
第十八條 應急響應啟動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可以根據應急響應級別、當地暴雨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結合預案要求,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一)劃定、標明暴雨災害危險區域,采取相應封閉措施、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組織人員撤離、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二)及時發布避險意見和風險提示;
(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災害危害的場所;
(四)停工(業)、停產、停課、休市或者調整工作時間;
(五)組織修建搶險救災臨時工程,保障道路、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六)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七)依法臨時調用房屋、運輸工具、設施設備和場地等;
(八)責令有關部門、單位和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地方應急救援隊伍等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防護性、保護性措施。
第十九條 暴雨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前或者上級應急響應啟動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暴雨災害險情或災情的,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啟動預案,組織開展人員轉移等處置工作,并報告上級防汛指揮機構。
第二十條 城區發生暴雨時,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對易積水區域、路段開展巡查、排水作業,采取交通疏導、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交通擁堵、安全事故的發生。
易澇區域的地下停車場或者下沉式建筑、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設置符合防御暴雨需要的擋水和排水設施、警示標志以及群眾應急避險疏散的安全指引。
第二十一條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山洪災害風險預警發布后,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重點巡查預警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山洪災害易發區,加密監測、分析災害風險,適時調整災害預警等級。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庫、河道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上下游聯調聯排工作機制,統籌蓄與泄、上下游和左右岸之間的關系,科學管理水庫泄洪和河道行洪,不斷提升洪水防御應對能力。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業的指導,督促相關行業完善排灌設施,加固生產設施,提高農業生產的暴雨災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后,采取適當措施,保障幼兒和學生安全。
第二十五條 旅游景區、景點和游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機構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向游客發布災害風險提示,根據預警級別采取停止售票、關閉場所、疏散轉移、就近避險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以及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根據暴雨預警信號級別及時調整生產經營活動,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工地基坑支護、起重機械、腳手架、臨建板房穩固情況和用電設施安全性能的檢查維護,停止高空作業,必要時停止其他相關作業。
第二十七條 因暴雨危及安全的,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車站行車人員、地下空間管理人員、道路運輸人員等可以先行采取停止運行、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單位報告。相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
第二十八條 公眾應當注意收聽、收看暴雨災害預警信息,隨時了解暴雨動態,主動采取避險措施,避免到暴雨發生的區域活動,盡量減少外出,戶外人員應當尋找安全地帶避雨、避險。
第二十九條 暴雨災害發生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暴雨災害發生地的單位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做好應急處置措施,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暴雨災害發生地的個人應當依法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做好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裝備,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建與屬地救援需求相適應的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有暴雨災害防御責任的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建立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暴雨災害應對工作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其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暴雨災害應急資金保障機制,依法依規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保障監測預警、轉移避險、應急救援所需資金。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暴雨災害應急保障資金的分配、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暴雨災害應急保障物資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和分級負擔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自行儲備,或者依法委托企業、其他組織代為儲備等形式,保障物資供應和搶險救援需要。
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物資保障,引導和支持社區、居民家庭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鼓勵大型企業建立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應急物資儲備和緊急生產調度機制。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人口數量、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標注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緊急情況下,具備應急避難條件的學校、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和場地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證應急避難場所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系統;應當加強邊遠農村、山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與維護,因地制宜完善衛星電話、有線廣播、高音喇叭、報警器、銅鑼、口哨等傳播暴雨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的設施設備。
電力、供水等單位應當保障應急搶險、通信、醫療衛生機構等重點單位的電力供應、用水需求。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緊急醫療救援、疾病預防控制相關機制,明確衛生應急隊伍及其裝備標準。
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汛期交通應急響應機制,保障防汛指揮和搶險救援車輛有序通行。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暴雨監測和預警設施建設,在暴雨災害敏感區、易發多發區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雨量監測站、水文(位)站、水位報警柱、水位報警器、室內水位預警機等相應的監測和預警設施。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依法配合暴雨監測和預警設施的建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暴雨監測和預警設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結合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暴雨災害的次數、強度、造成的損失以及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建立災害數據庫,推進各部門、各行業與智慧氣象對接,并根據災害分布情況和評估結果,劃定暴雨災害風險區域等級。
第五章 區域協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梅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汀江—韓江流域上下游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探索建立暴雨災害聯合預警機制和信息平臺,推動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實時共享和流域沿線聯合預警;
(二)建立水工程調度信息實時共享機制,做好聯合調度等響應措施的相互銜接;(三)探索建立防汛指揮協同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救援協作;
(四)建立災后重建評估機制,對受災情況開展聯合調查,分析原因,完善防災減災體系;
(五)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協同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氣象、水行政、水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與梅州市相鄰的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梅州市、縣兩級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下列工作:
(一)加強汀江—韓江流域上下游區域氣象、水文等監測站點布設的溝通協調,統籌規劃、科學合理加密布設氣象、水文等監測站網,協同做好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共享;
(二)強化汀江—韓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協調聯動,發現重大防洪風險隱患、實施水工程調度運用等可能影響鄰市的,應當及時通知鄰市,并采取措施及時協調處理;(三)探索地質災害協同防治,加強極端天氣情況下突發地質災害的協同應急處置工作;
(四)推行隱患排查協作,共同開展交界區域排水、防洪等設施的維修、管護等工作;(五)加強應急救援方面的溝通與協同,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實現信息、通信、交通、救援隊伍等資源共享,提高應急救援和基礎設施修復能力。
第三十九條 與梅州市相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可以與相鄰鄉鎮、行政村加強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合作,共享暴雨災害前兆、雨情、水情等信息,推動開展聯合應急演練以及應急物資、救援隊伍、應急避難場所等資源共享。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自地形特征、水系分布特點,加強與梅州市以外的周邊市、縣(市、區)在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上的區域協作,提高暴雨災害防御能力,共同做好區域聯防聯控。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與周邊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組織代表聯合調研、視察、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按照要求向公眾傳播暴雨災害預警信息;
(二)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災情。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暴雨災害監測和預警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公職人員,在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中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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