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案例1:2025年1月14日,市、區應急管理局聯合對新羅區某香燭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核定儲量(190箱),經現場統計,共計超量存放煙花爆竹737箱,新羅區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2.9萬元。
案例2:2025年9月30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迅速出動,對某配送中心進行檢查,發現其現場存放有煙花爆竹進行銷售。經核實該店鋪經營者雖已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但該經營者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新羅區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1000元。
違法依據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處罰依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案例評析新羅區應急管理局提醒: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其經營、儲存環節的安全規范不容逾越。在此鄭重告誡全體煙花爆竹經營從業者,務必嚴格遵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堅守許可范圍、規范儲存數量、嚴禁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3508020235088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