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龍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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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庫的通知》(建?!?024〕89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立完善住房保障輪候庫有關工作的通知》(閩建住〔2025〕1號)等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配售房”)是指面向在本市居住工作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含臺胞臺青)配售的政策性住房,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擴大到引進人才、鄉村教師等群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配售房的申購、籌集、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配售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平公開、嚴格審核、以需定建(購)、封閉管理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由市住建局負責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等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統籌本轄區內配售房政策、規劃和建設、分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申 購
第五條 配售房申請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申請地所在縣(市、區)(以下簡稱“申請地”)戶籍滿2年(臺胞臺青須取得申請地臺灣居民居住證滿2年),或在申請地連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且在申請時繳存狀態仍然正常;單身人員申請購買配售房的需年滿25周歲;
?。ǘ┰诒臼袩o自有房產(含住房和非居住類房屋,下同),且在申請之前2年內(含)在本市無自有房產轉移記錄;
?。ㄈ┳陨暾堉虑?2個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請地上一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ㄋ模┥暾埣彝コ蓡T未在本市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住房補貼等住房優惠政策;享受公租房(含租賃補貼)、單位周轉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應按規定及時騰退;公租房輪候家庭應退出公租房輪候;
(五)申請地規定的其他條件。
家庭成員中存在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申請配售房。
第六條 配售房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進行申請,未成年子女可以不作為共有產權人,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退出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
第七條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房,享受配售房的家庭,其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保障期間不能擁有其他房產。
第八條 配售房申請程序:
?。ㄒ唬┥暾堎徺I配售房的家庭,申請人可通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系統自助申請;或向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鎮(街)提交申請;
?。ǘ┥暾埵芾聿块T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提交申請地住建部門發起聯審(協查)。
公安、民政、人社、教育、稅務、不動產登記等聯審(協查)部門及鎮(街)應做好信息共享、數據維護工作,各部門在37個工作日內向住建部門反饋聯審(協查)結果。
申請地住建部門根據聯審(協查)反饋結果完成審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申請資格進入輪候,并公開輪候名冊。進入輪候的家庭進行購房及房屋產權登記“鎖定”,在未退出輪候之前,不得擁有其他房產。
經審核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地住建部門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可在規定時限內,向申請地住建部門申請復核。
第九條 輪候實行動態管理。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輪候:
?。ㄒ唬┥暾埣彝ブ鲃映蜂N申請的;
?。ǘ┥暾埣彝シ慨a、收入、戶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配售房申請條件的;
?。ㄈ┹喓蚱陂g家庭成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ㄋ模┮淹瓿蛇x房的;
?。ㄎ澹┓伞⒎ㄒ?、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申請家庭應當主動向申請地住建部門辦理退出申請。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條 配售房通過新建、配建、收購等方式籌集房源。
新建、配建包括:
?。ㄒ唬┱_定的配售主體按年度計劃整體新建,項目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ǘ┬麻_發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ㄈ┏侵写甯脑?、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
?。ㄋ模┦姓幎ǖ钠渌I建方式。
收購包括:各類政策性住房、閑置安置房和存量商品住房及政府規定的其他房源。
第十一條 配售主體通過向項目所在縣(市、區)住建部門提交項目認定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包含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項目建筑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戶型比例及商業用房建筑面積等相關信息。
住建部門在收到項目認定申請材料后,呈報屬地政府召集發改、財政、自然資源、民政等部門(單位)對項目審核研究,符合要求的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認定書》。
第十二條 配售房項目相關稅費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配售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科學配置房型。
第十四條 項目配售均價可按土地劃撥成本、建安(設)成本及不高于土地成本與建安(設)成本之和的5%的利潤確定,原則上不低于同地段、同類、同品質普通商品房均價的80%。
配售房項目配售均價由配售主體進行測算,由住建部門會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稅務等部門聯合報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配售主體需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在配售均價確定的基礎上,結合單元、戶型、樓層、朝向、布局等差異,制定一房一價表。
第四章 配售條件
第十六條 新建、配建房源須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現房方可配售,收購房源須具備產權已完成首次登記,可轉移登記到購房人名下方可配售。
第十七條 配售主體應當在發布申購前,編制項目配售方案,報所在縣(市、區)住建部門審核及政府備案后,在政府官方網站或官方報刊媒體上公開發布實施。
配售方案應包括配售對象、配售價格(含配售均價及一房一價)、申購條件、申購材料、配售安排、申購順序、選房規則、退出等內容。
第十八條 提出項目申購但因項目房源不足導致無房源可選的申請家庭,可保留申請資格。
第十九條 配售房銷售資金參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機制納入政府監管。
第五章 封閉管理
第二十條 配售房實行封閉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配售房不動產權屬登記時,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記載注明“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類別。在保障家庭退出保障后,方可辦理其擁有其他房產的權屬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購買配售房可按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不得設置居住權、不得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條 已享受配售房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出配售房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
(一)申請時屬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辦理退出的;
?。ǘ┮螂x婚財產分割退出共有產權滿2年的;
?。ㄈ┮蛏暾埣彝コ蓡T死亡的。
作為共有產權人的家庭成員需退出的,應在辦理變更不動產權屬證書后方可退出。
申請人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配售房,但離婚析產時該住房歸原配偶所有的,須在離婚滿2年后方可再次申請配售房。
第二十三條 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配售房由配售主體或政府確定的單位回購:
?。ㄒ唬┵彿咳艘蚬ぷ髡{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市的;
?。ǘ┵彿咳嘶蚣彝コ蓡T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ㄈ┵彿咳碎L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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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暾埲瞬捎貌m報、虛報等手段,騙購配售房的;
?。﹪摇⑹?、市規定回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購房人符合回購情形的,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2%的折舊率予以核減,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回購時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購房人向回購單位申請回購,經住建部門審核符合回購條件的,購房人需提前騰空房屋,結清水、電、燃氣等費用。配售房回購前,由回購單位對回購房屋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 配售房不因繼承等原因改變配售房性質。
第二十七條 配售房權屬人離婚的,可以根據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等,辦理配售房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章 監督機制
第二十八條 申請家庭以瞞報信息、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配售房的,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已簽訂配售合同但未辦理交房的,由配售主體解除合同并按配售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執行;已辦理交房的,由配售主體收回房屋并按配售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配售主體在組織申購、選房分配、房源回購及再銷售等過程中,應當加強內部管控,杜絕暗箱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配售房項目建設、配售管理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管理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發改、財政、公安、住建、民政、人社、教育、大數據、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屬地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配售房相關工作,根據職責職能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涉及權利義務的內容,配售主體應當在配售房配售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 年6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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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8020235088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