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市網絡信訪中心,各縣(市、區)信訪局:
根據《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規定,以及按照《中共龍巖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權責清單管理的通知》(巖委編辦〔2023〕44號)的工作要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機構、職責變動情況,我局動態調整權責事項11項,其中調整事項名稱、事項類型、設定依據1項,調整事項設定依據10項。(詳見附件1)。
調整后,依法明確龍巖市信訪局權責事項17項,其中:行政監督檢查事項1項,其他權責事項16項。
附件:1.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權責清單調整表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權責清單(2025年12月版)
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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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權責清單(2025年12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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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事項 類別 |
內設機構或 責任單位 |
行使 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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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負責處理國內群眾、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給市委和市政府及領導同志的來信來郵,接待人民群眾來訪 (含2個子項) |
1.負責處理國內群眾、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給市委和市政府及領導同志的來信來郵 |
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六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為人民群眾服務。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一)負責處理國內群眾、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給市委和市政府及領導同志的來信來郵,接待人民群眾來訪。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信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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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接待國內群眾和境外人士等來訪工作 |
來訪接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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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來信來郵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 (含2個子項) |
1.負責向市委和市政府反映來信來郵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 |
《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二)負責向市委和市政府反映來信來郵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綜合研判信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為市委和市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建議。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信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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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向市委和市政府反映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 |
來訪接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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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事項 類別 |
內設機構或 責任單位 |
行使 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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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辦信、網上信訪、來訪接待工作 (含2個子項) |
1.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辦信、網上信訪工作 |
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十四條第(五)項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五)綜合協調全市信訪工作。研究起草有關信訪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推動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總結推廣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信訪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信訪工作。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信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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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群眾來訪接待工作 |
來訪接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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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綜合研判信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為市委、市政府制定完善有關政策提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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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十四條第(四)(六)項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二)負責向市委和市政府反映來信來郵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綜合研判信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為市委和市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建議。 |
其他權責事項 |
信息調研 督查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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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事項 類別 |
內設機構或 責任單位 |
行使 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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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負責受理、辦理國家信訪局、省信訪局轉交的信訪事項 (含2個子項) |
1.負責受理、辦理國家信訪局、國家投訴受理辦公室、省信訪局轉交的來信事項、投訴事項 |
《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十)負責受理、辦理國家信訪局、省信訪局等上級單位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信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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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受理、辦理國家信訪局轉交的來訪事項 |
來訪接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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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含2個子項) |
1.轉送、交辦、督辦重要來信事項、重要投訴事項 |
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三)承擔督促檢查領導同志有關信訪批示件落實情況的責任,擬訂信訪督查制度并組織實施,承辦市委和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信訪事項的落實,向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信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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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送、交辦、督辦重要來訪事項 |
來訪接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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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事項 類別 |
內設機構或 責任單位 |
行使 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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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訪事項處理和落實的督促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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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七條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十四條第(三)項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第十三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就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范圍。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三)承擔督促檢查領導同志有關信訪批示件落實情況的責任,擬訂信訪督查制度并組織實施,承辦省委和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信訪事項的落實,向各地和省直有關部門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
行政監督檢查事項 |
信息調研 督查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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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綜合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要信訪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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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四)綜合協調處理跨縣(市、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要信訪問題。 2.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相關文件。 |
其他權責事項 |
信息調研督查科、辦信科、 來訪接待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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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事項 類別 |
內設機構或 責任單位 |
行使 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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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總結推廣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信訪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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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十四條第(四)(六)項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五)綜合協調全市信訪工作。研究起草有關信訪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推動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總結推廣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信訪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信訪工作。 |
其他權責事項 |
信息調研 督查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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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信訪問題排查化解制度并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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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十條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六)制定信訪問題排查化解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信訪信息匯集分析機制,指導全市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加強信訪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協調信訪工作的宣傳和信息發布。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信科、 來訪接待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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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事項 類別 |
內設機構或 責任單位 |
行使 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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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和完善來信、網上信訪、群眾來訪信息匯集分析機制(含2個子項) |
1.匯總、分析、反映重要來信、重要投訴信息并通報情況 |
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十四條第(四)(六)項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六)制定信訪問題排查化解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信訪信息匯集分析機制,指導全市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加強信訪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協調信訪工作的宣傳和信息發布。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信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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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映群眾來訪中的重要信息 |
來訪接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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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指導全市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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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六)制定信訪問題排查化解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信訪信息匯集分析機制,指導全市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加強信訪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協調信訪工作的宣傳和信息發布。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信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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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事項 類別 |
內設機構或 責任單位 |
行使 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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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協調信訪工作的宣傳和信息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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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六)制定信訪問題排查化解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信訪信息匯集分析機制,指導全市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加強信訪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協調信訪工作的宣傳和信息發布。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公室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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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起草有關信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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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五)綜合協調全市信訪工作。研究起草有關信訪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推動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總結推廣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信訪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信訪工作。 (八)加強信訪法治化建設,推進訴訪分離、依法逐級走訪、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等制度的實行,嚴格規范信訪工作程序,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信訪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相關文件。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公室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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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信訪法律法規規章和訴訪分離、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等制度的推進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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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八)加強信訪法治化建設,推進訴訪分離、依法逐級走訪、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等制度的實行,嚴格規范信訪工作程序,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信訪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相關文件。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信科、 來訪接待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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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事項 類別 |
內設機構或 責任單位 |
行使 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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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負責接收信訪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復查復核信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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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九)負責接收信訪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復查復核信訪事項。 |
其他權責事項 |
信息調研 督查科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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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承擔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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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2.《龍巖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巖委辦發〔2019〕10號) 第三條 (七)承擔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公室 |
市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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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8020235088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