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屬中職學校:
為深入貫徹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落實教育強國、教育強省建設規劃綱要和三年行動計劃要求,加快完善特殊教育辦學體系,滿足殘疾學生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需求,我廳制定了《福建省特殊教育中職部(班)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特教特辦。制定《設置標準》是拓展特殊教育學段服務,推進特殊教育向高中階段延伸,滿足殘疾學生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需求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加強對特殊教育中職部(班)的統籌規劃和條件保障,加大政策、資金、項目傾斜力度,在普惠政策基礎上給予特別扶持,加快補齊發展短板。力爭到2027年,20萬人口以上縣(市、區)至少設立1個特殊教育中職部(班)。
二、實行分類設置。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殘疾學生結構分布、地方產業特色等情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統籌推進區域內不同類別特殊教育中職部(班)設置。鼓勵各地特殊教育中職部(班)與高等職業學校開展合作辦學,積極探索中高職貫通培養模式。
三、加強規范管理。申請設立特殊教育中職部(班)的學校,應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有關申辦報告和申請材料,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特殊教育中職部(班)的監督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規范舉辦者辦學行為,切實提高中職階段特殊教育發展水平。
福建省教育廳
2026年4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特殊教育中職部(班)設置標準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健全特殊教育辦學體系,推進特殊教育向中職階段延伸,滿足殘疾學生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以及《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在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等職業學校附設的,對初中畢業或同等學力的殘疾學生實施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特殊教育中職部(班)。
第三條 【設置原則】 設立特殊教育中職部(班)應遵循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和指導下進行。
第四條 【辦學規模】 特殊教育中職部(班)的辦學規模應滿足當地殘疾學生接受職業教育的需求。結合地方產業和殘疾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合理設置專業,常設專業一般不少于1個,所設專業班額原則上為8—20人。
第五條 【基本辦學要求】 設立特殊教育中職部(班)應具備與辦學規模、專業教學和殘疾人特點相適應的校園校舍,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及《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等標準規范要求。特殊教育學校申請設立中職部(班),首先應達到特殊教育學?;巨k學要求。
第七條 【實習實訓要求】 設立特殊教育中職部(班)應有與開設專業相適應、滿足教學要求的實訓、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每個專業應有相對應的校內實訓基地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支持職業院校、企業和其他相關機構與設置特殊教育中職部(班)的學校共建共享實訓實習和創業孵化基地。
第八條 【教學要求】 設立特殊教育中職部(班)應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教育教學基本制度。落實好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建立德技并修、工學結合、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機制。根據職業教育國家專業教學標準,結合殘疾人身心特點、地方產業和就業市場需求,制訂人才培養方案,科學設置課程,推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注重實踐性教學,教學學時一般應達總教學學時的50%左右。
第九條 【管理要求】 設立特殊教育中職部(班)應根據殘疾學生和職業教育特點,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配備思想政治素質高、管理能力強、熱愛殘疾人事業、熟悉職業教育規律的主管校長。主管校長原則上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 【師資要求】 設立特殊教育中職部(班)應具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且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任教師要符合《殘疾人教育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相關輔助專業人員應具備由職能部門認可的相應從業資質。教職工編制按師生比不低于1:3的標準予以配備。相關輔助專業人員(如生活輔導、就業指導、心理健康、康復訓練、輔助科技和轉銜服務等)按師生比1:15左右配備?!半p師型”教師不低于專業課教師數的50%,學校可聘請有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特殊教育中職部(班)教師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等待遇保障參照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執行。特殊教育中職部(班)教師可選擇中職學校講師系列評聘職稱。
第十一條 【辦學經費】 特殊教育中職部(班)辦學經費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舉辦者投入為主,企業、社會等多渠道籌措落實。特殊教育中職部(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按照省定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按規定比例承擔。地方應充分考慮特殊教育中職部(班)班額小、教育教學成本高、無障礙建設維護支出多等實際情況,加強經費保障,不斷改善學校辦學條件。
第十二條 【資源中心(教室)】 設立特殊教育中職部(班)應配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教室),根據殘疾學生類別配備必要的教育教學、康復訓練設施設備和資源教師等,為學生提供職業能力評估、個別化教學指導、考試輔助和轉銜教育服務。
第十三條 【學籍管理】 特殊教育中職部(班)學生注冊中職學籍,學籍管理參照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辦法(試行)》和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畢業管理】 特殊教育中職部(班)學生可不參與全省統一組織的中等職業學校學業水平考試,由舉辦學校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考查,合格的頒發中職畢業證書。
第十五條 【執行要求】 本標準的主要指標作為各地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設置中職部(班)審批、檢查、評估、督導的基本依據,有關內容納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范圍。
第十六條 本標準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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