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教育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教育局、財政金融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縣(市、區)支行,各銀監分局,有關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各高校: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切實幫助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解決經濟困難,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聯合制定了《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監會福建監管局
中國保監會福建監管局
2017年5月20日
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規范還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風險、實現高效運行,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發展,切實幫助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解決經濟困難,根據《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中“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指省級資助管理中心、各高校利用有關資金,為償還貸款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代償全部或部分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第三條 本規程中“借款學生”指通過教育部門和經辦銀行的審核,在校期間獲得過國家助學貸款的全日制本??疲ê呗殻⒀芯可?、第二學士學位的在校生或畢業生。
第四條 本規程中“申請人”指向基層機構提出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被救助人”指通過還款救助申請和審查,獲得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五條 本規程中“基層機構”指組織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以下稱“縣級中心”)和組織辦理校園地助學貸款的高校。
第六條 本規程中 “經辦銀行”和“金融機構”為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銀監局等部門聯合評審,確認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七條 本規程中“相關保險機構”為已和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信用保險合作協議的保險公司。
第二章 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八條 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主要來源為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財政預算內撥款、高校預算外收入配套、助學貸款獎勵獎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等構成,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專賬不得低于年末國家助學貸款余額的10%(詳見閩教財〔2006〕125號文件規定)。
第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來源包括相關保險機構助學貸款保險業務的理賠款項和省級資助管理中心會同相關經辦銀行預先提取的還款救助備用資金。
第十條 還款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級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國家鼓勵被救助人待經濟狀況好轉后,根據本人經濟能力,全額或部分返還代償資金,返還資金全部存入還款救助資金專賬,專項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十一條 還款救助資金在通過最終審核后,將由救助資金管理部門直接將資金支付給經辦銀行,用于償還受救助學生助學貸款的本息,不會發放給被救助人。
第十二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由救助資金管理部門從還款救助資金專賬劃撥至經辦銀行助學貸款還款專用賬戶。其中,經辦銀行與相關保險機構簽訂國家助學貸款信用保險合作協議的,由相關保險機構根據合作協議,直接向合作銀行撥付;其余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撥付。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由各高校從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專賬劃撥至經辦銀行助學貸款還款專用賬戶。
第三章 救助范圍及原則
第十三條 還款救助對象包括下列在福建省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五類借款學生:
?。ㄒ唬┧劳?、失蹤的畢業借款學生;
?。ǘ┮蚬蕟适趧幽芰?、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畢業借款學生;
?。ㄈ┍救嘶蚣彝ピ庥鲋卮笞匀粸暮?,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畢業借款學生;
?。ㄋ模┍救嘶蚣彝ブ毕党蓡T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導致借款合同還款截止日時,不能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借款學生;
(五)經濟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畢業借款學生。
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所列救助對象中第一至第四類借款學生為重點救助對象。第一、第二類借款學生,原則上必須給予救助;第三、第四類借款學生,原則上優先給予救助。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所列第一、第二類救助對象,可以申請一次性代償全部應還本息;后三類救助對象,只能申請代償當年應還本息。
第十六條 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可通過購買助學貸款保險方式進行。對于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借款學生,相關保險機構在理賠后不得進行追償。救助對象名單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相關保險機構共同審核。
第四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七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可向基層機構提出還款救助申請,并提供相關申請材料(材料清單及說明詳見本規程第二十條和附件3)。其中,生源地助學貸款向縣級中心提交申請,校園地助學貸款向高校資助部門提出申請。獲得過兩種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需要按照助學貸款合同種類和歸屬地,分別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還款救助申請人因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無法自行提交申請的,可由借款學生的親屬代為辦理,代辦人需要提供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或授權書。
第十九條 借款學生符合還款救助條件,且貸款所屬經辦銀行與相關保險機構簽訂國家助學貸款信用保險合作協議的,可由協議保險機構工作人員作為代辦人,協助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救助申請。
第二十條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高校、相關經辦銀行和保險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借款學生符合救助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應主動聯系并協助有關當事人申請辦理還款救助。
第二十一條 借款學生提出還款救助申請時,除需填寫《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見附件1)外,還應根據申請條件的不同,提交以下佐證資料:
?。ㄒ唬┧劳觥⑹й櫟?,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借款學生死亡、失蹤證明以及居民戶口注銷證明。
?。ǘ﹩适趧幽芰Φ?,申請人需要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中一級至四級標準出具的對借款學生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ㄈo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學生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書。
(四)遭遇重大自然災害的,申請人必須于受災當年提出申請,提供借款學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因災導致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相關證明。
(五)借款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當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的條件,申請人提供相關醫保報銷憑證和病歷復印件。
(六)畢業借款學生本人是建檔立卡貧困戶,且未就業或就業后收入低于當地(縣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的,申請人需出示《扶貧手冊》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畢業借款學生本人非建檔立卡貧困戶,還本寬限期后收入仍低于當地(縣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借款學生本人戶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
第二十二條 還款救助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虛構救助理由,偽造相關要件,騙取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市縣或高??稍谶m當范圍內進行通報,將有關情況函告申請人所在單位;并將有關失信人名單及信息納入“福建省征信業務綜合平臺”;對于申請金額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 審核及資金劃付
第二十三條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校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還款救助申請后,需要按照申請條件的不同種類,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初審,填寫《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信息匯總表》(見附件2)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于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向申請人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并協助其辦理。申請人明顯不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應不予受理并明確告知其具體原因。
第二十四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全省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組織復審并將復審情況提交給相應經辦銀行或保險機構。校園地助學貸款救助申請由各高校成立的風險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歸集復審。(詳見閩教財〔2006〕125號文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辦銀行或保險機構負責核定所有通過復審的被救助人還款救助金額,當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還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額應計算至當月20日。當月16日之后收到的還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額應計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間收到的救助還款材料,救助金額應計算至當年12月20日。還款救助金額包括收到還款救助材料時未清償的借款合同對應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罰息。
第二十六條 經辦銀行或保險機構編制《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見附件5),應盡快反饋給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救助資金核定情況由經辦銀行直接向高校反饋)。經辦銀行在收到救助資金后,應盡快完成入賬處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標記。
第二十七條 經辦銀行負責辦理已救助還款學生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的還款信息更新。
第六章 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還款救助檔案包括《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見附件1)和其他申請材料復印件(材料清單詳見附件3)。
第二十九條 還款救助檔案由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存檔,應單獨成盒,與助學貸款其他信貸檔案分開編號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高校、經辦銀行和相關保險機構要切實做好還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實信息管理責任人,規范還款救助信息的審核、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杜絕信息外泄現象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由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
2.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信息匯總表
3.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公示表
4.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檔案材料清單
5.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
6.福建省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流程圖
7.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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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8020235088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