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我市是全省畜禽養殖重點區域,生豬養殖污染問題突出,畜禽養殖業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低,養殖業污染問題成為農村環境治理的一大難題,制約了畜牧業高質量發展和流域水環境質量提升。
二、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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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原則:優化布局、達標治理、轉型升級、嚴格監管
1.排放標準。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其中COD≤400mg/L、氨氮≤80mg/L、總磷≤8mg/L;2024年底前,力爭達到GB18596—2001排放限值的一半。
2.分年度任務。2023年底前,100%依法拆除或關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限期關閉或拆除可養區內違法違規生豬養殖場;完成資源化綜合利用截污溝及外排尾水采樣點建設;新羅、永定、上杭、長汀、漳平規模養殖場完成糞污處理設施“一場一策”提升改造;新羅、永定完成典型樣地監測評估;永定、漳平開展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管理信息化試點建設。2024年底前,制定出臺散養畜禽管理制度;武平、連城規模養殖場完成糞污處理設施“一場一策”提升改造;全部縣(市、區)完成典型樣地監測評估及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管理信息化建設。各縣(市、區)對限期無法完成提升改造或無法實現穩定達標排放,且整改無望、情節嚴重的生豬養殖場,6月底前制定分年度生豬養殖場數優化控制方案,12月底前完成優化控制任務總數的30%及以上。2025年底前,糞污綜合利用率均達93%以上;完成優化控制任務總數的60%及以上;水環境質量得到有效鞏固和提升。2026年前,全面完成優化控制任務,畜禽養殖空間布局、生產結構全面優化,實現畜牧業綠色轉型、高質量發展。
3.規模生豬養殖場規范化標準要求
“五有”:有“用地、養殖備案、環評或排污許可、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手續;有“飲水水表和清洗水表”;有“足夠處理能力的糞污處理利用設施設備以及消納地面積”;有“糞污處理利用計劃和臺賬”;有“直接外排廢水或者消納地截污溝外排尾水采樣監測口”。
“五禁”:嚴禁“違法違規養殖”;嚴禁“水沖清糞”;嚴禁“雨天上山和超量施用糞肥”;嚴禁“處理設施建設不到位或運行不正常”;嚴禁“糞污直排、超標排放、偷排漏排”。
(二)重點任務
包括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全面優化畜禽養殖空間布局
禁養區內:2023年底前依法拆除或關閉畜禽養殖場
可養區內:新羅、漳平、上杭、永定、長汀以及其他現有養殖總量大、環境區位敏感的重點養殖鄉鎮,原則上不再新增生豬養殖規模。
第二部分:推進生豬產業高質量發展
創建一批生豬養殖標準化示范場和美麗牧場,探索推進新型養殖模式,形成穩定聯合發展的生豬養殖新業態。
第三部分:整體提高處理設施建設水平
嚴格落實源頭減量改造。全面落實“一禁、二表、三分離”,源頭上,嚴禁水沖清糞、推行干清糞;過程中,采用節水式飲水器,減少畜禽飲水漏水;管控上,實行生活用水與生產用水分離、雨水與污水分離、飲水與污水分離。2023年底前,生豬規模養殖場每頭每日糞污產生量不超過10公斤。
全面提升糞污處理設施,根據貯存周期落實貯液池等效容積,完成液位標識改造,大力推廣異位發酵床處理糞污,完善田間(林間)貯存池、輸送管道、自動噴灌等還田利用設施建設。2023年底前,新羅、永定、上杭、長汀、漳平規模養殖場完成糞污處理設施“一場一策”提升改造;武平、連城2024年底前完成。
第四部分:全面提升液體糞污治理水平
科學確定糞污治理路徑,對配套土地充足的養殖場采取糞污還田利用模式,配套消納地面積等要滿足相關要求;對配套消納地不足的養殖場應采取異位發酵床、減少存欄量、達標排放或委托第三方處理等模式。
加強外排尾水末端管控,深度處理后的直接外排廢水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消納地外排尾水,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排放口,明確水質標準和達標時限。
第五部分:完善監測評估-監管執法機制
監測評估方面,屬地政府每兩個月開展一次水質監測,每季度不低于5%的養殖場(戶)開展日常抽測,2023年底前,新羅、永定完成典型樣地監測評估;其余縣(市)2024年底前完成。
執法監管方面,每年開展畜禽養殖專項執法檢查,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列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參評范圍。
監督幫扶方面,指導規模養殖場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對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設施改造提升工程,予以簡化相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六部分:提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加強信息化建設,有序推進資源化利用計劃、臺賬信息化建設,實現畜禽糞污去向可追溯。2023年底前永定、漳平完成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管理信息化試點建設;其余縣(區)2024年底前完成。
策劃生態治污項目,以縣或流域為單位,策劃實施畜禽污染防治生態治理項目,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
鼓勵發展第三方服務,實行專業化生產、市場化運營,建立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集轉運和資源化利用網絡體系
三、其他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根據部門職責分工,由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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