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體規〔2025〕3號
市屬各單項運動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現將《關于規范龍巖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依據本工作意見,做好貫徹落實。
龍巖市體育局
2025年11月26日
關于規范龍巖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規范化管理,更好發揮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于由龍巖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并依法在龍巖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登記的全市性體育類社會團體(包括脫鉤和直接登記的體育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要圍繞“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總目標,充分發揮服務社會、服務群眾高質量發展的作用,積極推進自身建設和事業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全市性體育行業社會組織黨的工作,協調推動體育行業協會深化改革和轉型發展。
第五條 市民政局依法對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審查、年度檢查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體育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管理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ǘ┍O督、指導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組織章程開展活動,推動組織規范發展工作;負責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的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工作及年度檢查的初審、換屆、修改章程的審查;負責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負責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法定代表人)、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
?。ㄈ┲笇?、監督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ㄋ模┌l揮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的行業主導作用,組織和協調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裁判員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業務工作,推動其業務工作的開展;
?。ㄎ澹┲笇袑袤w育類社會組織賽事活動、對外交流、研討會、展會等業務活動的開展;指導、監督其公開出版物、互聯網平臺等意識形態有關工作;
?。┲笇袑袤w育類社會組織的清算工作;
?。ㄆ撸┢渌麘墒畜w育局履行的管理職責。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各級各類體育社會組織收取費用。
第七條 建立定期會商制度,加強工作聯動,形成監管合力。由市體育局會每年召開1次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工作會議,會同市委社會工作部、市民政局等部門,通報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工作情況,共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八條 市體育局機關黨委負責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黨建指導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體育局黨組指導。其職責是指導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引導和監督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黨建引領體育行業高水平治理、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要全面扛穩壓實黨建主體責任,健全黨組織建設。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經市體育局機關黨委批準,分別設立社會組織黨組織,并按期進行換屆。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通過選派黨建指導員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健全黨建工作制度,規范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積極開展好主題黨日活動。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市體育局機關黨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市體育局機關黨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做出決定。市體育局適時組織對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工作人員開展黨建和業務發展的教育培訓,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普及社會組織法律法規,提升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依法自治能力。
第四章 成立登記、變更和注銷
第十條 申請成立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經市體育局審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請登記。市體育局在收到籌備成立社團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闪⑸鐖F的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本意見及有關法規規定的成立條件;
?。ㄈ┨峁┑纳鐣M織章程草案及有關材料是否合法、真實;
?。ㄋ模┥鐣M織是否具備開展體育運動項目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以及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發起人或發起單位應在相關領域、行業有較強的影響力和代表性,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體育類社會組織,嚴格審查把關。
(五)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在市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組織,沒有必要成立的,不予受理。對符合條件、確有成立必要的體育類社會組織,經市體育局研究決定后出具審核意見。申請成立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一條 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擔任,會長不能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十二條 全市性單項運動協會具備條件的應成立裁判員委員會,經市體育局同意,開展本項目的二級裁判員培訓工作。因工作需要,各協會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應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如實填報工作開展情況。分支(代表)機構是全市性單項運動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所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第十三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的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區域、資金、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變更,屆中負責人變動、修改章程等事項應當自市體育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民政局備案或核準。
第十四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辦理注銷登記應在市民政局和市體育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并經市體育局審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換屆須經市體育局前置審查,應按照章程規定如期進行換屆。換屆大會前,向市體育局提交換屆申請材料,包括換屆請示、會員名單、擬任理(監)事、負責人名單、章程草案、換屆議程、黨建方案、會費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上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經市體育局審查同意后,召開新一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按程序到市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將換屆審批材料報市體育局存檔。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市體育局審查同意后報市民政局核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社會組織不能正常換屆的,市體育局指導該社會組織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進行換屆,必要時可選派工作人員作為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指定該社會組織完成換屆。
第十六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體育局辦理年度檢查前置審核,經初審同意后,將年度檢查信息上報市民政局。年檢報告的內容包括:黨建工作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規定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十七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加強經費收支和財務管理,正確使用財政票據。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換屆時,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換屆審計報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在特殊情況下,市體育局可對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提出審計要求,并組織審計機構對其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的財產來源必須合法,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不得通過非法關聯交易、賬外建賬、違規對外出借資金、設立“小金庫”等方式變相侵占體育社會組織資產。不得接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資助,嚴禁從事非法營利和非法集資活動,不得“戴帽子掙錢”。體育類基金會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規范開展相關活動,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對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及資金的合法使用負責。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資產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管理,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工作,維護檔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到及時收集資料、整理資料,以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準確無誤。
第二十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規范信息公開工作,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并確保信息公開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夸大其詞宣傳報道,不得通過非保密渠道傳遞涉密信息,發生輿情應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有效處置。不得擅自以市體育局、市民政局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名義對外宣傳。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信息發布的合法合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規開展賽事活動和對外交流活動,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遵守外事紀律。不得以掛名方式開展境外合作,不得將有關捐贈及合作項目委托其他組織運營,不得以分支(代表)機構名義接受境外捐贈、開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贈、開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強風險評估和論證工作,訂立書面合作協議,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業務活動時,協會不得使用沒有合格資質的單位和人員組織指導賽事活動,不得在有安全隱患的場所開展活動,須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進行賽事活動風險評估,制定并嚴格執行賽事活動安全、消防、防疫、風險防控等方案預案,并按要求在公安、屬地、防疫等部門進行報備,確保賽事等業務活動安全有序開展。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為該社會組織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落實各項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理事會專題研究自身管理運行工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嚴格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換屆選舉、變更(注銷)登記、財務審計、舉辦(或承辦)重大賽事、接受大額捐贈和贊助、開展對外交流等重要事項上,應以書面形式向市體育局和市民政局報備或報批。如出現不履行年度檢查義務、不接受指導和管理、不規范開展體育賽事活動等情形的,將對社會組織負責人采取提醒和約談等措施,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五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開展由市體育局作為主辦、承辦、指導的各類體育賽事、展演、論壇等活動,擬使用市體育局名稱和標識的,應在舉辦前30天內征得市體育局同意。建立行業誠信體系,確保賽事等業務活動公平、公開、公正進行。主辦或承辦“龍巖市”“閩西”等全市性體育賽事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報備或報批,并接受省級同行業體育社會組織或運動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裁判員管理。市屬體育類社會組織應根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做好對本項目、本地區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注冊、選派、推薦、處罰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將完成情況報市體育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加強對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分支(代表)機構對外交流和開展業務時,應當使用冠有其所屬社會組織名稱的規范全稱,不得超出其所屬的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內容開展活動,其財務、資產應當納入其所屬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積極參加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參與申報體育社會組織有關獎勵項目。同時應當依法加強對所辦刊物、網站、自媒體等媒介的管理,對發布編印的內容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依照章程規定的內容開展活動,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稣鲁桃幎ǖ臉I務范圍開展活動,違規收取會費,未經批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
?。ǘ┛l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內容。
?。ㄈ┩ㄟ^制訂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活動,妨礙運動項目發展,損害群眾體育愛好者、非會員和其他體育組織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ㄋ模E用權力,限制會員參加正當的賽事、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五)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第七章 協會人員
第三十條 理事會作為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協會日常工作,對內部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定。理事會成員人數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協會理事人數達50人以上時,可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按程序民主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協會可以聘任名譽職務,主席(會長)、秘書長不得相互兼任,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正、副會長,秘書長等職務人選應積極吸納下列人員依法擔任:
?。ㄒ唬嵝闹С衷擉w育項目發展的本市各界人士;
?。ǘ┚哂幸欢ㄉ鐣绊懥Φ耐诵蓊I導干部或企業家;
?。ㄈ┍臼畜w育界著名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專家、學者等。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正、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須報市體育局初審同意后,由協會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任職審批程序。擔任協會領導職務(含任期屆滿擬繼續兼任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ㄒ唬C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體制內人員兼任,由協會征得本人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同意,由市體育局審核后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退休領導干部確因工作需要在協會兼任職務的,須由干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后方可兼職擔任;
?。ㄈh政機關在職公務員兼職期間不得領取社會組織的任何報酬,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第三十五四條 協會須設立監事會,監事不得同時兼任該會理事。必要時,可由業務管理單位派員參與監事工作。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最多不超過5年,任期屆滿時需重新推薦和選舉,可連選連任。協會負責人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經市體育局和市民政局批準同意,最多可延長1屆。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會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來自同一單位或組織;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人選須符合廣泛性原則,不得多數來自同一單位或組織。
第三十八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負責人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年齡、任職期限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新一屆任期內年滿70歲的,不得作為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等主要負責候選人。
第八章 ?印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印章由社會組織秘書長或指定的專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員工作變動時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印章使用,須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印章管理人員須按規定進行用印登記。
第四十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經費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社會、政府的捐贈、資助;
?。ㄈ┰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ㄋ模┓伞⒎ㄒ幰幎ǖ钠渌戏ㄊ杖?。
第四十一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的經費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舉辦者中分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應主要用于會員活動。
第四十二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須符合章程的規定。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社會公布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情況。
第四十三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會費、有償服務以及組織或個人捐贈、贊助等各項收入要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經費開支必須由本協會經辦人、財務審核人、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方可有效。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體育局可將發現問題移交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扛?、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ǘ┏稣鲁桃幎ǖ淖谥己蜆I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ㄈ┚懿唤邮芑蛘卟话凑找幎ń邮鼙O督檢查的;
?。ㄋ模┎话凑找幎ㄞk理變更登記的;
?。ㄎ澹┥米栽O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氖聽I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四十五條 全市性體育類社會組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執法機關依法處理;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體育類社會組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市體育局依法將發現問題線索移交市民政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意見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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