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2024年總局令第32號)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和提升我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工作,結合福建實際,省體育局制定了《福建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體育局
2024年12月13日
福建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省運動員刻苦訓練,提高運動競技水平,進一步規范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下發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2024年總局令第32號)、《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和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體競字〔2024〕10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福建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運動員取得符合《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以下簡稱等級標準)規定的成績,授予相應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以下簡稱等級稱號)。
第三條 等級稱號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第四條 福建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負責福建省范圍內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工作。
第五條 等級稱號的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原則,依照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期限進行。
第二章 等級標準
第六條 省體育局按照體育總局制定和發布的具體項目等級標準授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七條 列入等級標準的比賽應為具有較高競技水平的國際、國內重大體育賽事,同時需要符合以下體育總局的具體規定要求:
(一)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應當為奧運會、世錦賽、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國際比賽;
(二)授予運動健將應當為國際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全國單項錦標賽、全國單項冠軍賽或同等水平的比賽;
(三)授予奧運會比賽項目一級運動員應當為全國比賽,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運動會,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單項比賽;授予非奧運會比賽項目一級運動員應當為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全國單項錦標賽、全國單項冠軍賽或同等水平的比賽;
(四)授予奧運會比賽項目及武術項目二級運動員應當為省級運動會,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單項比賽;授予其他非奧運會比賽項目二級運動員應當為全國比賽;
(五)授予三級運動員應當為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單項比賽。
第八條 福建省級可授予等級賽事名錄,每年度經省體育局研究審定后,依程序向國家體育總局進行申報審核備案。未列入運動員技術等級賽事名錄的賽事不得授予等級稱號。
第九條 以測試、推薦、邀請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參加比賽的,不得授予等級稱號。
第三章 授予主體和方式
第十條 等級稱號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授予。
第十一條 授予單位主體劃分:
(一)體育總局相關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負責授予分管項目國際比賽、全國比賽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
(二)省體育局負責授予本地區省級比賽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十二條 等級稱號授予方式為:
(一)公示:省級比賽結束后,省體育局應于7日內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系統”公布比賽秩序冊、成績冊,30日內對擬授予等級稱號人員信息進行審核公示(公示信息包括運動員的姓名、性別、項目、等級稱號、比賽成績、比賽名稱、比賽時間和地點等),公示期5個工作日;
比賽結束時間以取得成績時間為準,聯賽、積分賽成績以最后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以公布時間為準;
(二)授予: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體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級稱號;
(三)公布:省體育局主動公開授予等級文件,同時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系統”及時上傳發布授予相應等級稱號的人員信息,包括運動員的姓名、性別、體育項目、等級稱號、比賽成績、比賽名稱、比賽時間和地點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省級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應在省級比賽結束后20日內,對達到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人員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分管項目擬授予相應運動員等級稱號的名單,以正式文件形式將擬授予等級運動員名單信息(同時附秩序冊、成績冊、審核表等)上報省體育局進行內部審核、公示、授予和公布。
第十四條 未歸口省級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管理的可授予等級項目賽事,具體承辦賽事單位(含協會)應在比賽結束后20日內,對達到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人員信息情況進行初審,提出擬授予等級運動員名單(同時附秩序冊、成績冊、審核表等)上報省體育局,再由省體育局進行授予相應運動員等級的內部審核、公示、授予和公布工作。如遇特殊情形,省體育局可直接進行授予相應運動員等級的內部審核、公示、授予和公布工作。
第十五條 授予集體球類項目等級稱號的,參賽單位應及時完整地向省體育局提供擬授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名單。
第十六條 香港、澳門特區和臺灣地區運動員參加福建省級比賽可以授予等級稱號。向香港、澳門特區體育項目總會注冊運動員授予等級稱號應提前征得相關總會同意,非香港、澳門特區體育項目總會注冊的運動員,應由運動員本人進行真實性書面承諾。
第十七條 每年度授予單位應及時做好授予運動員技術等級原始檔案的歸檔和保存工作。
第十八條 等級證書為電子證書,由體育總局統一設計、編號,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系統”公布,可自行下載打印。
第十九條 等級稱號授予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級賽事的等級稱號實行“誰主辦、誰授予、誰負責”。
第二十一條 省體育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地區運動員技術等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有發現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督促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關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有權進行舉報。省體育局公布接受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等信息。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三條 針對授予等級稱號信息有誤的或違反規定授予等級稱號的情形,省體育局應當責成相關單位(部門)進行整改,并及時按程序更正相關信息或撤銷已授予的等級稱號。
第二十四條 授予等級稱號的省級比賽應當競賽規程完備、組織管理規范。因競賽規程、競賽組織、參賽資格等原因造成等級稱號授予出現問題的,省體育局有權責成具體承辦賽事單位或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暫停相關比賽申報列入可授予等級稱號賽事名錄資格。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運動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級稱號,已授予的等級稱號予以撤銷;情節嚴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
(一)違反興奮劑管理規定在處理處罰期內的;
(二)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規定在處理處罰期內的;
(三)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級稱號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授予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屬情節嚴重的,可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不予授予等級稱號的;
(二)未按規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級稱號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級稱號授予過程中收費的;
(四)在等級稱號授予過程中參與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等級稱號授予過程中,工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構成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按程序報體育總局備案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2014年7月15日印發的《福建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實施細則》(閩體〔2014〕387號)同時廢止。凡本實施細則未涉及的事宜,按照體育總局發布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福建省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