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動問答| 不動產登記你問我答(二)
問題一:本人有一套商品房出售,已同買方共同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機構也已經受理,現因買賣雙方在某些問題上產生歧義,是否可以撤回此次買賣登記的申請?
答:《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因此,在該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之前(即登簿制證環節前),由買賣雙方至登記機構(原受理窗口)共同提出撤回申請,我登記機構將及時給予辦理并將登記申請書等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
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個人二手房買賣登記)承諾辦理時限為1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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